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9/1957 中华文库
← | 第七十八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
第八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七十九条:共同立法权
- 第一款 如果国会任何议院或任何州立法议会的主持人认为,某法案或其修正案拟议修改的任何法律,涉及共同事务表中列举的任何事项、或者列在州事务表中且联邦正根据第九十四条行驶其职能者,则他应认定该法案或修正案属于本条的目标。
- 第二款 被认定为本条目标的法案或修正案,不得继续其立法程序,除非自该案公布后已逾四个星期,或者,在主持人认为紧急的情况下,且确信已经依各情况咨询了相关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而获主持人允许其继续进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