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八章: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适用
第九十五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五戊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第九十五丁条: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项于国会统一立法权之豁免

对于婆罗洲任何一州以及新加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不适用,该条第一款乙项也不得使国会就该条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