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附件七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附件八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76 · 1965 · 1963 · 1957

附件七:上议院议员推选及卸任

【第四十五条】

第一部:上议院议员推选

第一节
(一)(已废除)
(二)每当上议院中由州推选出的上议员出现空缺时,最高元首应当通知该州统治者或总督,要求推选上议员,该州统治者或总督应要求立法议会尽快推选出一位上议员。
第二节
(一)候选人的姓名由立法议会议员提出并附议,提议者或附议者应提交书面声明,由被提名人签署,表示愿意在当选后担任上议院议员。
(二)收到所有提名后,会议主持人应按字母顺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后按该顺序将其姓名付诸表决。
(三)每位出席的议员应拥有与待补名额同样多的选票来投选候选人,每一候选人与投选他的议员的姓名应当记录下来;如果任何议员超额投出比本小节所允许的选票还多的票,则该超额票计为无效。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当选人或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如果有二人以上获得同样票数并超出了待补名额,则应当以抽签的方式的来决定当选人。
第三节
无论第二节的规定如何,如果在同一个会议上,有超过一个空缺需要填补,而且其中一个是因上议员任期届满而出现,则应优先填补任期届满所产生的空缺,然后再以分开的选举填补另一个空缺。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本附件的规定,将上议员当选人的姓名署函给上议院秘书作为认证。
第五节
如果对于某上议员的推选过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规定存有任何质疑,则上议院应就此作出决定,且为最终决定。

第二部:(上议院议员卸任——已废除)

第六节
(已废除)
第七节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部
    • 第一(一)小节
      • 原文“在立法会解散以后,最高元首应尽快通知每州的统治者或总督,应要求立法议会尽快推选上议院议员。”
      • 删除第一(一)小节。——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 第二部
    • 第六、七节
      • 原文:
        第六节
        在根据本附件规定举行的第一次选举中选出的两名上议员中,其中一名上议员的任期为三年,决定任期为六年的上议员则应如此,如果两人获得的票数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否则得票多者为准。
        第七节
        在首批官委上议员当中,有八人的任期为三年。
      • 删除第六、七节。——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