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附件六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附件七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附件六:誓言与承诺书格式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第四十三乙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甲款甲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款

一、《就职及效忠誓言》

“我,...............................................,获选(或受委)担任......................................................,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注:除首席大法官外,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专员应使用“我在此职位的司法义务和责任”代替“ 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

二、《国会议员就职及效忠誓言》

“我,...............................................,获选(或受委)成为一名下议院(或上议院)议员,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三、《守密誓言》

“我,..............................................., 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传达或透露我身为...............................................所考虑或所知的事项,除非是为了妥善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而有所需要,或者获得最高元首特别允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增加第一节注文;原文中的“马来亚联合邦”字句改为“马来西亚”。——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联邦法院”应解读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8(2)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 第一节注文原文中的“除法院主席外,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改为“除首席大法官外,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专员”;并删去“或任何其他职务”字句。——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4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