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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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阿斯塔纳宣言 |
当地时间2016年6月2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根据2016年6月24日在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五周年元首理事会会议成果,声明如下:
2001年6月15日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历史决定,是成员国为积极促进地区和平与共同发展、深化睦邻友好与伙伴关系、增进相互尊重与信任气氛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15年来,上海合作组织已跻身具有威望和影响力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之列,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保障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因素。体现本组织根本原则和理念的“上海精神”是上海合作组织顺利发展的独特源泉,是发展国家间关系、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解决国际分歧的重要指针。
成员国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及其他本组织基础性文件,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继续保持建设性和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不结盟、非意识形态化、不对抗的立场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组织机构高效运转,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领域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持续开展系统性工作。
在应对新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各级别定期会议机制和坚实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协调成员国间的务实合作。
在加强经济和人文关系方面合作成果丰硕,在贸易、投资、项目合作、文化、科技、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领域,通过和落实发展合作的长期纲要和计划。
成员国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原则,积极加强同其他国家及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同阿富汗、白俄罗斯、印度、伊朗、蒙古国、巴基斯坦等观察员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斯里兰卡等对话伙伴相互协作,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建立和保持伙伴关系,并同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开展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一贯奉行开放原则,杜尚别峰会制定了规范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程序的法律基础。根据乌法峰会决议,正在履行接收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程序。
国际形势快速变化,地缘政治紧张加剧,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规模扩大,给整个国际关系体系带来负面影响。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仍是为维护全球安全发挥主导作用的普遍性国际机构和解决国家间及国际问题的主要平台。成员国重申,支持巩固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核心作用。
成员国将继续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特别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开展国际合作、维护独立与平等、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原则。
成员国重申,决心恪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款,继续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加强睦邻友好关系,包括使各国之间的边界成为永久和平与友好的边界。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关键地位,支持就其改革进行广泛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以提高该机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坚持维护联合国会员国团结的利益,不人为设置时间表,不强行推动未得到联合国会员国广泛支持的方案。
成员国指出,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是维护和加强本地区安全的重要因素。
成员国支持通过推动“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包容性民族和解进程解决阿富汗内部冲突。联合国应在阿问题国际合作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成员国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尽快稳定西亚北非局势,寻求政治解决危机。
各方重申,必须维护叙利亚的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和稳定,政治解决危机、使叙利亚人民自主决定命运是结束冲突的唯一选项。
成员国重申,在认真落实2015年2月12日达成的明斯克协议基础上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十分重要。
成员国确认,应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维护海洋法律秩序。所有有关争议应由当事方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和平解决,反对国际化和外部势力干涉。为此,成员国呼吁恪守上述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落实宣言后续行动指针全部条款。
成员国将根据共同、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原则,继续在裁军、军控、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开展合作,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应对核不扩散机制面临的地区挑战。成员国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持续推动该条约所有宗旨及原则。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快对各方生效将为巩固全球核不扩散机制、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欢迎关于伊朗核问题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开始切实落实,认为该文件的顺利执行有利于扩大国际合作,促进地区内外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不顾及其他国家利益,单方面无限制地加强反导系统将危害国际和地区安全与稳定。成员国坚信,实现自身安全不应以损害其他国家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强调,防止外空武器化对确保各方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维护全球稳定十分重要,支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制定禁止在外空放置武器的国际协议是主要措施。
成员国支持为通过制定法律措施强化《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和提出的倡议。
成员国对恐怖组织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将化学和生物武器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威胁不断增长深表关切,支持制定打击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倡议。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在相互合作、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基础上构建和平、安全、公正、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成员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的普遍规范、原则和准则。成员国将继续加强合作,阻止恐怖和极端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从事违法破坏活动,共同打击利用信息技术犯罪,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相应的普遍性法律文件。
成员国将进一步深化合作,切实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
在此背景下,成员国愿加强互联网管理合作,支持所有国家平等管理互联网的权利,特别是支持保障各国管理本国互联网的主权权利。
成员国特别强调,国际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包括宗教极端主义和其他表现形式,对世界各国乃至整个人类文明构成的威胁日益严峻。
成员国坚信,国际社会只有在国际法的坚实基础上采取统一协调措施,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合力打击,才能战胜和消除这一邪恶势力。
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应对其他新威胁和新挑战背景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支持尽快通过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
成员国强调,为在新形势下扩大反恐合作创造条件,应同国际和地区组织、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以及其他国家形成一致的政治立场并开展协作。
成员国愿同多边反恐力量团结一致,支持在联合国主导下,采取协调行动共同打击恐怖组织。
成员国重申,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打击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买卖武器弹药和爆炸物、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仍然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合作的优先任务之一。
成员国强调,塔什干峰会关于开展安全合作的共识十分重要。
成员国主张进一步开展密切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防止极端思想扩散,特别是在青年人中扩散,预防民族、种族、宗教歧视以及排外思想。为此,成员国将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2015年7月10日决议,继续《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制定工作。该公约将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6年至2018年合作纲要》一起,巩固该领域合作法律基础。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现代信息技术犯罪,巩固边境安全,联手打击非法移民、人口贩运、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经济犯罪,仍是上海合作组织迫切议题。为此,切实落实2010年6月11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协定》十分重要。
成员国注意到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世界毒品问题特别会议成果,将在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国际法律文件基础上,继续就在本地区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开展务实合作。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工作。
成员国对日益严峻的国际毒品威胁深表关切,重申坚决支持维护和巩固以联合国三大禁毒公约为基础的现行国际麻醉品监管体系。成员国认为,在联合国的中心协调作用下,在综合平衡、广泛且责任共担原则基础上,共同努力消除全球毒品生产十分重要,包括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非法种植及其生产加工,建立应对新型合成毒品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法律体系,并加强吸毒人员康复领域合作,有效减少毒品需求。
成员国指出,世界经济仍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后果的影响,导致总需求萎缩、主要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世界经济增长缓慢等不良后果。为应对当前威胁和挑战,各国应通过大规模结构改革,实现多元化,提高经济长期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推动世界经济深度变革。
成员国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15年来,经贸往来和投资合作形成巨大潜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势头良好,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成员国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地区的和谐发展符合本地区经济平衡增长的整体利益。为此,成员国将采取进一步扩大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互利经贸合作的协调措施,包括为贸易、相互投资和实业界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成员国重申,切实落实2015年12月15日在郑州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声明》中达成的共识十分重要。
在此背景下,成员国将谋求各国发展战略对接,加强协调各国经贸规划。成员国认为,采取措施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福祉和生活水平,进一步深化在贸易、产能、财政、投资、农业、海关、通信、卫星导航及其他符合共同利益领域的合作十分重要。各方将特别重视就有效应对经济下行交流经验,使用创新技术,创造便利的投资和营商环境,在优先合作领域实施长期互利项目,发展基础设施。
成员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将继续就落实这一倡议开展工作,将其作为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手段之一。
成员国指出,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利用等能源领域继续开展多方面互利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推动交通领域多边合作,促进构建国际运输走廊,打造连接亚洲和欧洲的枢纽,共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扩大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互联互通潜能,释放地区过境运输潜力。为此,成员国认为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尽快生效和落实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集中力量实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中规定的共同关心的具体项目,以及制订《2017-2021年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
成员国赞同进一步扩大同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合作潜力。为此,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行联合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项目融资,成员国将继续研究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
成员国特别关注在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保、体育和旅游领域发展双多边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包括在丝绸之路沿线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成员国重申,上海合作组织对于符合本组织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准则和条件的相关国家是开放的。本次峰会期间签署的关于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是上海合作组织扩员进程中迈出的切实步骤。
成员国认为,印度和巴基斯坦获得成员国地位将扩大本组织潜力,提升其作为解决地区当前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多边机制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
成员国将深化同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正式联系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互利对话与协作,并扩大对外交往,以便进一步构建2004年塔什干峰会期间成员国元首提出的多边伙伴体系。
成员国在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原则的基础上,致力于维护和平、共同发展和平等关系,将继续开展建设性和互信对话,深化各领域有效合作,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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