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3 页 | |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未经会员撤换或受除名处分,则其代表资格,当然继续存在,于改选职员时,自应就原举派之会员代表中选任之。
←司法院院字第10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3 页 | |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未经会员撤换或受除名处分,则其代表资格,当然继续存在,于改选职员时,自应就原举派之会员代表中选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