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5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仅与委员法定人数相当或不足,应行改选之委员人数者,于改选时可由会员另推派代表以备选任。 (参照院字第三六九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5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仅与委员法定人数相当或不足,应行改选之委员人数者,于改选时可由会员另推派代表以备选任。 (参照院字第三六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