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条仅就职员及会议准用商会法之规定,而同法第四条关于公司、行号之代表,并无年龄之限制,则该会代表及职员之年龄,自均不受商会法第十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