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7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误以官产为私产,出价买受,经主管官厅查悉,飭令缴价承领,原买人自应遵缴,方得执业。至其所受损害,祇能向原卖主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