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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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767 条 ( 19.12.26 ) |
人民误以官产为私产,出价买受,经主管官厅查悉,飭令缴价承领,原买人自应遵缴,方得执业。至其所受损害,祇能向原卖主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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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767 条 ( 19.12.26 ) |
人民误以官产为私产,出价买受,经主管官厅查悉,飭令缴价承领,原买人自应遵缴,方得执业。至其所受损害,祇能向原卖主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