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5 页 | |
伪造驻在中国之外国公使、领事所发护照,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自应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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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5 页 | |
伪造驻在中国之外国公使、领事所发护照,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自应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