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诉讼上之和解,有无效或撤销之原因,应依试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向受诉法院声请继续审判,业经本院解释有案 (参阅院字第八四三号第八七三号解释)。

  (二)法院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命应行登记之人为登记,此项命令系属行政命令性质,受命令人若抗不遵行,得斟酌情形,依行政执行法而行强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