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下级官署之实施处分,不得以上级官署之名义行之,其因呈经上级官署核准或遵其指示办法所为之处分,而误用上级官署之名义者,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参照院字第五零六号第七一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