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5 页 | |
县政府遵奉省府主管厅命令执行之事件,其实施处分既属于县政府,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如人民不服此处分提起诉愿,依法即须向省政府主管厅为之。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5 页 | |
县政府遵奉省府主管厅命令执行之事件,其实施处分既属于县政府,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如人民不服此处分提起诉愿,依法即须向省政府主管厅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