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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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6 页 | |
院字第六四八号解释所谓另以处分改变人民土地原状者,系指因划界而在人民土地上新辟沟渠、道路或筑堤埂等类而言,但行政处分并不以改变土地原状为限,如因划分村界,将甲村之水利划归乙村,致甲村人民受其损害时,则虽未改变土地原状,自亦属于行政处分,其受损害之村民,即得对之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