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7 页 | |
心神丧失人无意思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若其妻与人通奸,其法定代理人自得代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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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7 页 | |
心神丧失人无意思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若其妻与人通奸,其法定代理人自得代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