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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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7 页 | |
买卖军用枪炮原指整个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内,除买受者用以制造枪炮应成立制造罪,而出卖者又系知情供给,应论以从犯外,其单纯买卖军用枪炮零件,并无上述之危险性,法无明文,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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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7 页 | |
买卖军用枪炮原指整个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内,除买受者用以制造枪炮应成立制造罪,而出卖者又系知情供给,应论以从犯外,其单纯买卖军用枪炮零件,并无上述之危险性,法无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