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1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9 页 | |
就大赦条例颁行前之初判,覆判审不应更正而更正,其判决显属违法,应依非常上诉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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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9 页 | |
就大赦条例颁行前之初判,覆判审不应更正而更正,其判决显属违法,应依非常上诉程序,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