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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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0 页 | |
(一)广东惩办械斗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谓焚杀,系以聚众持械为要件,若仅于他人械斗之时,为放火之行为,而未加入械斗者,祇成立刑法上普通放火之罪。
(二)同办法第八条所载,各该区乡内法定人民团体机关及族长绅耆,于该乡或毗连乡村族姓间发生械斗之酝酿时,应即切实调处,并呈报地方官署核办等语,系属训示规定,违背此项规定者,除具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要件,应依该条处断外,别无处罚明文,应不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