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6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二六条所载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系指与利息等同一性质之债权而言。至普通债权之定有给付期间,或以一债权而分作数期给付者,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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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6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二六条所载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系指与利息等同一性质之债权而言。至普通债权之定有给付期间,或以一债权而分作数期给付者,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