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2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 |
原有住持管理之寺庙,在住持亡故尚未遴选住持时,祇可认为管理人暂缺,不得谓之寺庙荒废 (院字第四二三号解释参照) 。
←司法院院字第12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 |
原有住持管理之寺庙,在住持亡故尚未遴选住持时,祇可认为管理人暂缺,不得谓之寺庙荒废 (院字第四二三号解释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