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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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10 条 ( 24.01.01 ) |
查该协定租界行政当局起诉或被害人提起自诉,既以在各该法院管辖区域内发生者为限,其土地管辖,自应依被告之犯罪地定之,不适用刑诉法第五条关于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规定。至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者,得依刑诉法第十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