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执行标的之合伙不动产,经三次减价拍卖,未能拍定,债权人亦拒绝承受时,执行法院应依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命强制管理,并可依当事人之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如仍不足清偿时,可对于合伙人财产予以执行 (参照院字第九一八号一一一二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