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1 页 | |
征收官吏亏欠税捐,非得有执行名义,不得迳援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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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1 页 | |
征收官吏亏欠税捐,非得有执行名义,不得迳援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