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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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0 页 | |
棉商、棉农将棉花故意搀水搀杂,依取缔棉花搀水搀杂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既应送由县法院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审理,其所罚之款,未有特别规定,当然概为司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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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0 页 | |
棉商、棉农将棉花故意搀水搀杂,依取缔棉花搀水搀杂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既应送由县法院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审理,其所罚之款,未有特别规定,当然概为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