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1 页 | |
商人向官署认包捐税,系属官署与人民之契约行为,不能视为公务员 (参照院字第一一三九号解释) ,亦与诉愿法第一条所定之人民权利或利益不同,倘因官署处分致受损害,除依其性质得认为违约行为,可提起通常民事诉讼外,不得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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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1 页 | |
商人向官署认包捐税,系属官署与人民之契约行为,不能视为公务员 (参照院字第一一三九号解释) ,亦与诉愿法第一条所定之人民权利或利益不同,倘因官署处分致受损害,除依其性质得认为违约行为,可提起通常民事诉讼外,不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