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在初中毕业,虽曾经服务教育界一年以上,但既非现任,即与教育会法第十六条所列各款均不相符,不得申请加入为教育会会员 (参照院字第五八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