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谓代位继承其应继分者,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为限,养子女之子女,对于养子女之养父母,既非直系血亲卑亲属,当然不得适用该条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八五一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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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谓代位继承其应继分者,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为限,养子女之子女,对于养子女之养父母,既非直系血亲卑亲属,当然不得适用该条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八五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