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6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35、38 条 ( 21.09.27 ) |
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所定得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者,以该条第一项所定情形为限,同法第三十五条,系规定当事人间之和解,对于和解条件有不履行者,自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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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6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35、38 条 ( 21.09.27 ) |
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所定得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者,以该条第一项所定情形为限,同法第三十五条,系规定当事人间之和解,对于和解条件有不履行者,自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