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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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7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4 条 ( 24.11.23 ) |
(一)以瓶之形式使用于商标之图样中,即非依商标法第十四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者,不得否认其注册之专用效力。
(二)以图形文字使用于商标之图样中,苟不违反商标法第二条所列各款,仍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三)两商标是否相似,或不相似,应就具体之两商标通体观察,未便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