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4、126 条 ( 19.12.26 ) |
民法无准禁治产之规定,浪费者之利害关系人,不得依旧民律草案为宣告准禁治产之声请。
←司法院院字第13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4、126 条 ( 19.12.26 ) |
民法无准禁治产之规定,浪费者之利害关系人,不得依旧民律草案为宣告准禁治产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