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始得为之,故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提起自诉。
←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始得为之,故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