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某甲与某乙之田亩毗邻,某乙意图为自己利益,窃占某甲之田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同条第一项窃盗罪处断。
←司法院院字第13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某甲与某乙之田亩毗邻,某乙意图为自己利益,窃占某甲之田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同条第一项窃盗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