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9 条 ( 24.01.01 ) |
县政府审理之初级管辖案件,如遇有应行指定管辖或移转管辖之情形,应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十条(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亦同)由其直接上级地方法院裁定,与同章程第六条之回避问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