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988 条 ( 19.12.26 ) |
甲与其妻乙于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协议离婚后,又与丙正式结婚,嗣甲、乙间虽复将离婚字据撤销,并未再行正式结婚,不能构成重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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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988 条 ( 19.12.26 ) |
甲与其妻乙于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协议离婚后,又与丙正式结婚,嗣甲、乙间虽复将离婚字据撤销,并未再行正式结婚,不能构成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