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2 页 | |
寺庙住持违反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规定,擅将庙产典卖,系属无权处分,不生典卖之效力,违反该条规定而为处分之住持,若已物故其承继住持职务之人,倘于擅行典卖之事无干,自不适用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司法院院字第13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2 页 | |
寺庙住持违反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规定,擅将庙产典卖,系属无权处分,不生典卖之效力,违反该条规定而为处分之住持,若已物故其承继住持职务之人,倘于擅行典卖之事无干,自不适用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