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6 页 | |
修正加委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任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盗匪案件,应以犯行营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办法第二条各款之罪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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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6 页 | |
修正加委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任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盗匪案件,应以犯行营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办法第二条各款之罪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