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3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0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所称其最近尊亲属之其字,系指父母本身而言,且仅称最近尊亲属,则凡父母之最近尊亲属,自均包括在内,不以直系为限,故父母滥用权利时,现尚存在之尊亲属最近者,均得依该条规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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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0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所称其最近尊亲属之其字,系指父母本身而言,且仅称最近尊亲属,则凡父母之最近尊亲属,自均包括在内,不以直系为限,故父母滥用权利时,现尚存在之尊亲属最近者,均得依该条规定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