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0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县长在剿匪区域内兼任保安队大队长或总队长,其因兼职事件而发生之违法失职行为,应由军事机关惩戒之,兼职以外非军事事项之违法失职行为,则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同一行为,如一方为军事上之违失,一方又为县长之违失,经军事机关惩戒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仍得行使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