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毛硝、火硝及硫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