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毛硝、火硝及硫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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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毛硝、火硝及硫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