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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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7 页 | |
凡在剿匪区域,又在剿匪期内,遇有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各款之盗匪案件(强盗杀人与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相当),如该区域内之县政府,系本该暂行办法第五条职权判决,即应依该条特别核准程序办理,检察官自不得据原告诉人之请求代提上诉,第二审法院更不能进行实体上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