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川省在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地钞及川洋,与中钞价值既有高低,则当时以地钞或川洋成立之交易,自应按其交易时之地钞、川洋与中钞折合之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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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川省在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地钞及川洋,与中钞价值既有高低,则当时以地钞或川洋成立之交易,自应按其交易时之地钞、川洋与中钞折合之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