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承租人所交之押租金,除原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外(参照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不得对于原债务人 (即原出租人)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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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承租人所交之押租金,除原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外(参照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不得对于原债务人 (即原出租人)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