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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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57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 条 ( 19.02.10 ) |
大佃性质,据来电所述之当地习惯,系作为抵押,并将房产移转占有,则此项权利,既非民法第八百六十条所称之抵押权(抵押权不移转占有),亦非同法第九一一条所称之典权(典物非供债权之担保),其发生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后者,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虽经登记,不生物权之效力。倘发生在民法物权编施行以前,若依当地习惯,可认为相沿之物权,并经依法登记,则依当时法例,自得以之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