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26、335 条 ( 24.01.01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遇提起自诉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情形者,得迳依公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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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26、335 条 ( 24.01.01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遇提起自诉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情形者,得迳依公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