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法人固得提起自诉(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第一三九四号解释),惟自诉状内未记载其代表人姓名,自属不合程式,但受诉讼法院得命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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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法人固得提起自诉(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第一三九四号解释),惟自诉状内未记载其代表人姓名,自属不合程式,但受诉讼法院得命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