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救济院院长、副院长及各所主任暨所属职员,既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无论有无俸给,均得认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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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救济院院长、副院长及各所主任暨所属职员,既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无论有无俸给,均得认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