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侵害国家或社会法益之犯罪,如个人亦因而同时受害者,则被害之个人亦得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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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侵害国家或社会法益之犯罪,如个人亦因而同时受害者,则被害之个人亦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