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6 条 ( 24.01.01 )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谓以恐吓方法取人财物,仅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恐吓罪,不包括同条第二项之恐吓罪在内。
←司法院院字第16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6 条 ( 24.01.01 )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谓以恐吓方法取人财物,仅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恐吓罪,不包括同条第二项之恐吓罪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