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1 页 | |
未经公署准许,在路旁开设店棚,现尚存在,应认为违警行为继续中,不生时效问题,但得因其情节,适用违警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酌减处罚。
←司法院院字第16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1 页 | |
未经公署准许,在路旁开设店棚,现尚存在,应认为违警行为继续中,不生时效问题,但得因其情节,适用违警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酌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