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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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1 条 ( 24.01.01 ) |
铺东甲、乙,以执行业务之铺东丙、丁侵占铺款,先以民事起诉,虽其后又以刑事告诉,究不能谓其民事部分为附带之民事诉讼,刑事庭之移送民事庭,虽误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而在民事庭,仍应认为独立之民事诉讼,令其缴纳审判费用。